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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尚物业管理需澄清的十大问题

作者: 日期:2019/6/14 8:59:17 人气:

山东鼎尚物业管理需澄清的十大问题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物业管理行业一直“没长大”。为此,物业管理发展的当务之急,需要从以下10个方面给物业管理行业正本清源:

1。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不是“主仆”

很多人对物业管理产生了误解:有人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业主”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被委托实施物业管理;为了向业主和用户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双方都是平等的合同协议关系,没有主次关系,更不用说一个一边优于另一边。因此,在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律给予的救济是解除合同或通过诉讼来维护其权益。物业管理的风险在于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因为不正确的维护方法会导致侵权。这些误解最终导致物业管理的困难,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不断。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敌人”

目前,一些现象导致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被视为“敌人”。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是好朋友。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矛盾时,应当按照相互理解、互利的原则解决。业主委员会不应轻易炒作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应更好地改善服务。


事实上,如果行业委员会真正从业主的利益中获益,它应该成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好朋友。即使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不理想,也应给予一定的修改期限。在物业公司不能修改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不称职,对物业公司进行投机还为时不晚。因此,我们应该提醒业主,如果行业委员会把房地产公司视为“敌人”,随意炒作房地产公司,在肯定房地产公司有事可做的前提下,应该考虑行业委员会是否有私欲,犯错,牺牲利益。如果业主以自己的利益为代价,业主将一事无成。

3.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外包全世界”

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业主和用户的生活,统一管理了一些涉及家庭生活的工作。这种做法让业主和使用者产生了一种错觉,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无论是家庭、邻里、邻里关系等,都是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外包世界”的责任。事实上,物业管理企业最终都是企业,并不能包揽所有方面的权利。房地产公司和业主必须清楚这一点。另外,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在物业领域,责任以合同形式约定。在责任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全力以赴。有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范围之外会出现一些问题。物业公司会尽力协调,但由于很多人不理解这一点,物业公司被视为一个大“篮子”。“国际刑警”,“任何东西都可以装在里面,一切都可以找到物业公司,导致一些业主在没有自己的目的的情况下,投诉并搬迁到物业公司,甚至在此基础上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4。咨询物业管理不是对物业管理的抱怨

有关部门将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咨询视为“投诉”,导致物业管理被错误地列为当前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2001年,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收到了1000多起咨询投诉。其中大部分是不完全匹配、规划不充分、住房质量问题等。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不作为,鲜有有效的抱怨。有些家庭的室内水管有问题。据了解,使用时间已过保修期,费用由家庭承担,但家庭不愿支付。当然,物业公司无法协助维修。许多上访者和来访者对“抱怨”很生气,因为他们不了解物业管理工作。在工作人员解释了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后,请愿者愤怒地来了,高兴地回来了。因此,接受和记录投诉的人应该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以便区分咨询和投诉。投诉的内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不作为或其他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指导工业的发展。

5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不是“免费午餐”

物业管理是一个服务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偿服务。许多人过去习惯于住房福利政策。他们不理解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他们甚至持有矛盾的态度,拒绝支付管理服务费。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有义务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的完整性。个人业主和用户不缴纳管理费,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和用户的利益,而且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最终损害了业主和用户的利益。如果你不付款,他也不付款,那么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从哪里来?没有资金,物业管理从哪里开始?

6。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尽可能低

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越便宜越好。投标的目的是以最低的价格中标。为了增加建筑面积,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盲目迎合这种心态,加深了误导。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需要成本投入来实现物业的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用户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不同于其他商品,它是“量入为出”。在许多低成本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物业管理因成本不足而不尽如人意。相反,高质量、高价格的房地产区舒适的环境总是让人们觉得他们值得花钱。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不是“保镖”服务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人们错误地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应提供安全服务,社区安全始终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为家庭和用户提供安全服务。他们对家庭和用户收取的是相应的安全服务费,而不是保镖服务费。因此,如果区内发生财产盗窃等治安案件,应区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服务承诺落实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则不属于物业管理责任。公司;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服务承诺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都有义务协助公安部门逮捕罪犯。因此,家庭和用户不能认为他们可以通过支付安全服务的费用来放松他们的安全警惕。相反,应积极采取人身和家庭安全措施,防止未来发生灾害。

8物业管理企业不是水电供应商

由于历史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一直充当水电等公用事业的“克隆人”,无偿向业主和用户收取水电费,甚至承担业主和用户拒不交纳水电费所带来的经济风险,造成物业管理不合理。企业“失去妻子和军队”。水电等公用事业往往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收费合同。毫不夸张地说,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开始亏损。因为这些“合同”只承担着物业管理企业代表水电部门收取费用的责任和义务,却找不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

9、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屠宰“羊羔”。

一些部门经常把物业管理企业当作“羔羊”屠宰,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管理服务费为0.4元/平方米/月,即使100%的居民入住,服务费为9200元/月,9个派出所可派驻保安。人均月费用1350元,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需交纳2950元的保安费。其他人则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计划人口普查成本,等等。物业管理服务费难以实现“分区维护”的目标。

10物业管理区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保留地”

在物业管理企业中,有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因缺乏有效的学习而沉溺于“管理者”的角色。他们把物业管理区误认为是自己的“保留地”。他们做自己想做的,成为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化发展的“害群之马”,没有从业主和用户的利益出发。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是物业管理企业最高的行为准则。如果超过本标准,将构成违约或侵权。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领域应当按照合同办事,这是维护权利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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